

2007年9月15日晚,高玉华窜至遂川县城龙川大道,采取割电源线的方法,将失主彭某停放在遂川至南昌托运部门前的一辆光南牌125型太子款摩托车盗走,行驶至赣州市赣县五云镇圩场一副食品店欲盗窃他人食品时被发现,该车被扣留。2007年9月20日晚,高玉华又窜至遂川县城蔬菜批发市场,采取同样手段,将失主李某停放在车棚内的一辆东毅牌125型太子款摩托车及其后备厢内的20元现金、一只振华牌V518型手机盗走。当其将该车行驶至赣州市销赃时,被当地公安人员当场抓获。案发后,公安机关已将该摩托车、手机发还失主。经物价部门鉴定,被高玉华盗窃的光南牌125型摩托车价值1850元,东毅牌125型摩托车价值3780元,振华牌V518型手机价值650元,合计价值人民币6300元。
另查明,高玉华出生于1989年9月17日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高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但被告人高玉华在2007年9月15日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,依法应当从轻处罚。为此,一审作出上述判决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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